平安养老险安徽分公司提示您以案为鉴
来源:安徽商报合肥网 责任编辑:王青青 分享到 2022-05-19 16:07:02

案例背景

2014年以来,T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M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钱财共计人民币3300余万元。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T某将其中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的贿赂款600万元现金转送给M镇社事办主任的G某,在明知上述钱款是T某贿赂犯罪所得钱款的情况下,将其中388万元现金数次通过其姨妈的银行账户转入其母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的部分购房款,剩余200万余元现金用于直接支付该房屋装修费用。

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时同时审查洗钱案件的“一案双查”机制,查明钱款转移路径及去向,以被告人G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年7月5日,G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构建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线索查办联动机制

落实“同步审查”“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对洗钱犯罪事实中可能存在漏犯、漏罪等情况从查明钱款来源、复核证人证言等方面加强引导取证,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

二、明晰对洗钱犯罪中钱款来源的“明知”认定

洗钱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于所转移资金为洗钱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对于国家机关人员要求利害关系人转移明显不符合其财产状况的巨额现金,利害关系人应当明知上述财产来源性质为贪污受贿所得。

三、准确认定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赃款后购买房产行为的性质

洗钱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的违法资金,进一步购买房屋投资的行为,客观上掩饰了赃款来源,符合洗钱罪的客观犯罪构成。此外,使用现金支付的装修费提升了房产的附加价值,可视为投资房产的附加值、一种整体投资行为,属于洗钱犯罪中参与金融、经济活动情形,应一并认定为洗钱罪的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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