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受伤停工照拿工资能否主张误工费?肥东法院判决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11-15 15:39:21

一男子被车撞伤,向对方车辆保险公司索赔,其中包括误工费。保险公司称,男子受伤停工期间,单位仍发放了工资,所以不存在误工费一说。近日,肥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伤者工资照发,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

2023年9月12日晚,蒋某驾驶车辆碰撞到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致朱某受伤及两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朱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处损伤,其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误工期为60日。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其中误工费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朱某的合法合理损失。但因朱某受伤后,其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其工资,不存在误工收入减少,故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两种不同的赔偿关系可重复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某的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朱某因事故被认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其用人单位仍向其发放了工资,应属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获得的赔偿可重复主张,其主张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导致其受伤造成误工的,可以主张的误工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

当受害人在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双重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与侵权是两者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本案中,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工伤,在其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后,法院仍支持了其误工费的主张。

(罗丹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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