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怎样更好地防范?我省新通过地方法规,作出明确规定。9月22日下午,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不设章节,共28条,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将同时废止。
学校应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等预防处置机制
《办法》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殴打、推撞、拉扯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恐吓威胁他人;辱骂、嘲弄他人或者以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等信息传播方式诽谤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未成年学生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欺凌的,学校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观护基地建设,鼓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保证专门教育所需经费和教育设施投入,落实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工资等方面待遇。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结合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情况,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接受委托,开展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一)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干预服务;(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服务;(三)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服务;(四)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服务;(五)开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六)其他受委托开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
建立各级共青团12355志愿者队伍
团省委相关负责人在介绍宣传贯彻《办法》的工作举措时表示,将加强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建立各级共青团组织12355青少年服务台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志愿者队伍,整合资源,凝聚合力,畅通渠道,为社会、学校、家庭以及青少年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专业化的咨询服务。
我省还将继续开展“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工作,持续深化“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工作,动员各行业、各系统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分层分级建立基层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