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基本职责,推动企业开展民主管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工会覆盖面扩展到社会组织
修订草案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修订草案完善工会基本职责,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同时,细化基本职责的实现方式,明确了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加强工会网上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讨论工资福利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修订草案推动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修订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创新实践上升为法规规定。其中,针对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增加,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修订草案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的规定,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协议,推动制定、完善劳动标准。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建立工会组织
修订草案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明确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明确非财政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足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收;未成立工会的,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会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纳入政府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