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征兵工作程序,衔接现行优待政策,强化兵役义务法律责任。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公民可以网络登记报名征兵
《条例(修订草案)》完善征兵工作程序。其中明确,丰富兵役登记的方式,除到兵役登记站现场登记外,公民还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方便公民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登记报名。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对应征公民病史调查的内容要求,规定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应征公民初检的实施办法,要求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同时,明确对预定新兵组织役前教育。完善新兵交接运输和退回工作。
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出台一系列“鼓励入伍、激励在伍、保障退伍”的优待政策,《条例(修订草案)》吸纳了部分成熟规范做法,主要对公民应征中涉及的差旅费用、复工复职复学、延后入职等方面保障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修订草案)》强化兵役义务法律责任。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初次兵役登记,并处以本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本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为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者为公民参军入伍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