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回报高收入的诱惑下,经常有人结伙偷渡缅甸“务工”,妄图另辟蹊径去“赚大钱”,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砀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偷渡国境至缅甸,并进入当地诈骗团伙、集团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王某等十四人因犯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
2020年4月,王某等14人相约先后乘坐飞机从江西省南昌市飞往云南澜沧景迈机场,后在边境“蛇头”的带领下,通过徒步、爬山或坐车等方式躲避检查,非法偷渡至缅甸。
王某等14人非法偷渡到缅甸境内后,即进入“春哥”的诈骗公司。该诈骗公司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设有业务组、财务组、技术组、客服组及后勤组,通过“杀猪盘”式诈骗方法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王某等14人被安排在该公司的各个业务小组,刘某某任组长,王某总负责。
熟悉业务后,王某等人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使用公司发放的手机、电脑通过某交友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按照公司提供的诈骗话术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诈骗公司设定的投资平台上“投资”,对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再由组长或上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实施诈骗(先让客户获利,在客户投入资金达到一定量后诈骗走客户资金,使客户无法提现,即所谓“杀猪盘”)。
上述十四人主动或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各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和预缴纳了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十四被告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上述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时间累计均超过30日,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上述人员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同时考虑到自首或坦白、主犯或从犯、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电信诈骗害人害己,一方面,面对金钱和感情诱惑,我们要擦亮双眼,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被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自觉抵制“出国淘金”等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吴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