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为众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他们的休息时间往往不固定,那么外卖员在“小休”期间在平台上点击“小休”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铜陵铜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外卖员骑车撞人致对方身亡
冯某任职铜陵元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
冯某下午工作班次时间为16时至21时,晚20时左右,其完成单次配送并在平台点击“小休”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前往一小吃街吃饭,行驶在半路上与何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何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何某家属将冯某、信息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铜官区法院,请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冯某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其与何某对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何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冯某就职的信息公司在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为60万元,冯某为雇主责任险清单所列雇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 用人单位应担责
冯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其虽点击“线上小休”,但仍处于上班待命状态,属于工作时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信息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均认为冯某已完成当日最后一单配送任务并点击“线上小休”,事故发生时冯某并非执行工作任务而是个人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冯某虽处于“小休”状态,但基于外卖配送行业灵活性的工作特点和模式,不能仅以骑手所在地点或“小休”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以及是否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冯某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上班时间,虽点击“小休”去吃饭,但吃饭乃维系人体机能正常运行所必须,且是与外卖工作相关的具有补充性、预备性、辅助性的准备工作,故信息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的抗辩意见,有悖常理,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因冯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故用人单位对上述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信息公司承担。据此,铜官区法院判决某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何某家属23万余元。
(崔玉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