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9月17日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已印发相关指标体系文件,明确省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土地和矿产各10项细化指标,并开展相关创建工作。
据介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已印发《安徽省省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指标体系》明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创建10项指标中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率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各占比15%;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耕地保护,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处置,土地违法情况,节约集约宣传报道情况6项指标均占比10%;土地供应率,管理、技术与政策探索创新及应用情况各占比5%。
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创建10项指标中采矿利用水平,选矿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水平各占比15%;产业集中度和税收贡献率各占比10%;单位采矿业工业产值用地占比9%;单位矿业产值能耗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率各占比8%;矿产违法情况和节约集约宣传报道情况各占比5%。
该指标体系将为省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提供标准化依据,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风向标”、转变发展方式“导航仪”的作用。
同时,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省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定期创建一批省级示范县,积极探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持续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机制和制度经验。我省将在2023—2025年开展3批省级示范县创建,创建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2023年创建首批省级示范县,拟评选认定省级示范县6个,其中土地类5个、矿产类1个;其余2批省级示范县根据首批创建效果和实际确定认定名额。
获评省级示范县在示范周期内享受优先推荐为部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优先选取省级示范县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创新试点,优先支持省级示范县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支持省级示范县申报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程项目,在生态修复治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对省级示范县给予优先支持等政策。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