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合肥中院发布了《合肥法院涉上市公司商事审判白皮书》(2020年至2022年),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一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判赔偿股民100多万。
2017年7月27日,某电器公司(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主要内容为:“经自查,公司发现主要在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在2015年度及2016年度存在会计差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20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因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
李某青在电器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后因该公司股票价格大跌遭受损失。李某青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器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合肥中院认为,电器公司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李某青在电器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与更正日之间购买了电器公司股票,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电器公司应予赔偿。合肥中院判决电器公司赔偿李某青各项投资损失合计1478025.6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