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国家“六大保护”基础上增加了“特别保护”,主要针对留守、困境、残疾未成年人设置具体保护条款,同时突出安徽立法特色,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如学生减负、防欺凌、防性侵以及剧本娱乐、文身服务、医疗美容等作出针对性、可操作性规定,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父母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
新修订的《条例》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规,构筑起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网络。
关于家庭保护,《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及时就医;关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
学校不得加重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
关于学习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发现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存在严重心理健康问题的,及时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做好心理或者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保护工作,不得将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作为学生综合评价和升学等的参考依据。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有关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加重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利用资源优势实施课后育人活动,加强安全保障,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订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关于社会保护,《条例》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审慎适度,不得非法使用、加工和传输。
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等服务
关于网络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和有关方面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引导未成年学生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等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坚决杜绝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
我省是外出务工大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人数多、工作任务重。而基层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也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目前,我省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层面设立了2.2万名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
关于政府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条例》中特别保护的内容,重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助学、助医水平。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健全委托照护监督机制,坚决杜绝无人监护现象。同时,建立健全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管理制度,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建立留守、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台账
关于特别保护,《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建立信息台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排查、走访,及时了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就学等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