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上店铺及微信对外销售含有药品成分的保健品,最终均构成销售假药罪。近日,铜陵铜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该案件涉及药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庭审中采取“3+4”大合议庭模式,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湛某某、林某某、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相关资质,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经网络渠道接触的多种名目的男性保健产品中含有药品成分,以保健食品名义或具有治疗功能的药品名义,通过网上店铺、微信对外销售,销售产品由上游人员代发或自行邮寄。
2022年9月至10月,汪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相关资质情况下,通过微信从林某某处购买上述类别产品,明知是假药仍通过经营的实体店对外出售。
四名被告人参与销售金额共计近21万元。上述药品经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假药。
铜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湛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均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湛某某三人还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判令湛某某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且在国家级媒体就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称,本案中,被告人既未取得药品销售等相关资质,其销售的保健产品中还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销售假药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求医问药务必通过正规途径,切勿病急乱投医、乱用药,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保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王艳左延娇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