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企业开办手续;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合肥市一波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来了。记者从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2月8日下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开办手续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合肥市政府秘书长罗平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自2019年以来,合肥市连续5年迭代实施600多项改革举措,今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启动营商环境改革示范区建设,各级、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与先发城市和广大市场主体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条例》的出台施行,不仅将合肥市的成熟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而且也将进一步破解市场主体办事创业更多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关于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企业申请设立应当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有关事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办结企业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和公章、发票、税控设备免费申领等事项。
依托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推进企业设立智能审批,提升审批效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清算后及时办理注销。
逐步实行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与行政许可注销同步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规定,依法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服务资源。
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关于政务服务,《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设立网上办事引导、智能客服功能,简化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提供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统筹、指导政务服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有关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政务服务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等的评价制度,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建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标识,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各类政务服务事项,除对场所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场所,在窗口全流程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拒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拒收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内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公布。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会同有关部门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逐步实行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纳税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水电气零材料联动过户。
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关于支持保护,《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办理各项退税退费。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和保证金。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开放、精准、有效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机制,落实各类人才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生活补助、住房租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监督检查应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关于监督管理与执法,《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程序、加强联合执法,实行不同部门之间监督管理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行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审批、监督管理、执法、司法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行检查时,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以及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创新、前瞻、协作和宽容的理念,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法实行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条例》规定,鼓励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先行先试和探索创新。对于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一)决策和程序符合规定;(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