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向自己借钱,虽然自己手头紧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这个时候一些人就从银行贷款后再借给他人,本意是为朋友帮忙,可这种行为的借款合同或许会被法院认定无效。近日,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孔店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借贷纠纷案。
从银行贷款借给朋友,被认定合同无效
沈某与余某是多年好友,2023年5月,余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沈某借款20万元。沈某虽然手中并不宽裕,但为了帮助余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万元,随后转入余某指定账户。此后,沈某又出借给余某31000元。余某承诺,除了每月将沈某应偿还给银行的本息支付给沈某外,还将额外给付一部分利息,双方签署了借条。
款项出借后,余某未按约定还款,沈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便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还钱并支付其约定的利息。
审理过程中,余某承认借款事实,沈某也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但法院查明,涉案借款资金的来源并不是沈某的自有资金,而是通过银行贷款所取得的资金,沈某通过银行贷款套取资金转借他人,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该操作面临民事或刑事风险
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并不等于余某不需要返还借款,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
考虑到双方曾是好友关系,且对于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仅对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存在分歧,法官决定开展调解,告知双方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同时考虑了原告的还款压力及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原被告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经多轮调解,最终余某同意分两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1000元并自愿补贴原告利息17884元,沈某也同意自行承担贷款平台产生的部分利息。
法官提醒称,在生活中,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昕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