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1月16日上午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1月28日以省政府令第317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提升土地征收法治化水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草一份符合法律精神、反映群众意愿的《办法》,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行为民征收、阳光征收的必然要求。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范围、程序及补偿安置要求等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授权省政府制定土地征收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为贯彻落实好上位法对土地征收的制度安排,有必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方征地主体不明确,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不力;征地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规定缺失,补偿资金落实和安置措施刚性不够等,导致征地矛盾纠纷较多。从源头上规范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是妥善化解土地征收中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
《办法》的实施,是推进土地征收法治化建设的需要。由于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制度,而各地出台的相关制度,在安置对象、安置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同时,有必要对我省土地征收工作中成熟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并上升为法规制度,以夯实法治基础,提升土地征收的法治化水平。
有力保障被征地群体各项合法权益
《办法》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针对性推出一系列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群体各项合法权益的措施。
《办法》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以具体细化为原则,减少原则性和模糊性,更具有操作性,有效解决当前对政策理解不够清晰、把握不够精准等问题。如针对征地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土地现状调查,《办法》总结实践中成熟的做法,明确谁是调查主体、谁是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确认、使用、公示等。针对征地工作中难度最大的协议签订,对签订协议的权利人比例进行量化,要求与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100%,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90%以上,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征地工作的情况,这些机构的责任是什么并不明确。《办法》总结实践做法,将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其负责现状调查、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具体事项,解决因职责不清等导致的责任不明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在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上,从征地前落实费用、批后支付费用、内部分配等三个关键节点,精准把关,环环相扣,构建相关费用保障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同时,为了防止市、县政府征地久拖不决导致土地圈而不征,影响农民土地权益,《办法》对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期限作了两年有效期的规定,即征地申请应当自发布预公告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必须重新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黄发儒介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进城务工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办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办法》通过对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同情形作出规定,既保障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等权利,也让他们吃了定心丸。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