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出售房屋时未如实披露被法院查封情况,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2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张某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张某构成根本违约,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再次支付定金5万元,合计10万元。然而,在办理网签过程中,李某发现法院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将案涉房屋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卖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案涉房屋无权利瑕疵,如实披露房屋客观情况。现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张某至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解决案涉房屋产权受限问题,李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确定张某承担违约金7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定金并赔7万违约金,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陈利利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