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架拉成被告,合肥法院保护见义勇为善行判定拉架人无责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02-01 15:54:19

2月1日,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民事纠纷案中,一好心人因为拉架制止两方打架,而被其中一方起诉至法院,法院进行了判决。

2022年3月,张某陪妻子在合肥某医院门诊窗口排队缴费,汤某从另一窗口插队到该窗口遭到张某指责。两人争吵中汤某先抬手挥向张某头部,张某被该举动激怒,对汤某以拳击方式实施了殴打行为。

期间,曹某从其他窗口至案涉窗口握住汤某双臂将其向后拉,隔开了汤某与张某,汤某、张某事后均住院治疗。

事发后,汤某起诉张某、曹某共同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张某反诉汤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并赔礼道歉。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纠纷是汤某强行插队、不遵守公共秩序,且先动手激怒张某造成,汤某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酌定张某对汤某的受伤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曹某与两人并不相识,曹某出于善意上前阻止,其在劝阻过程中拽住汤某手臂的动作方式并无不当,并无伤害汤某的故意,也不具有主观过错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汤某各项损失合计230元,曹某无责任。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民在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挺身而出,制止冲突进一步升级,其制止双方之间冲突的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见义勇为、彰显优良道德风尚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分析判断拉架人的意图、与当事方关系、行为限度等以确定是否“善意”。本案中,救助人曹某与两方互不认识,没有侵害当事方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故意和过失,行为方式没有不当,其见义勇为的善行值得鼓励和保护。法院的判决结果,对要求善意拉架人曹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充分肯定、保护善意拉架(紧急救助)行为,有利于倡导、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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