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用工形式等发生深刻变化,2004年制定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存在与新情况不相适应、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为进一步适应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回应当前职工热切关注的劳动用工、欠薪、技能素质提升等热点焦点问题,深入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省总工会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45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首次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有关部门推动落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企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二是完善工会基本职责。明确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拓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细化基本职责的实现方式,明确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开展困难救助、送温暖等活动,推动建立工会驿站、工会女工家园。加强智慧工会建设,发挥“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平台作用。
三是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拓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四是健全工会履职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
五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集体合同等。
六是建立工会法律维权服务机制。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保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
七是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下一步,安徽省总会将切实履行工会基本职责,推动《实施办法》落地见效,努力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更有力的保障作用,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我省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再上新台阶。(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吴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