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记者从合肥中院了解到,2023年合肥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922件。当日,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优化用工环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一名女员工产假前月平均收入为8500元,而产假期间每月领取生育补贴3100元,她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补足两者差额。
夏女士于2020年6月入职合肥某学校从事教师工作,同日签订《劳动合同书》。2021年7月,夏女士向学校申请休产假,学校审批通过。
夏女士产假前平均收入为8500元。2021年9月开始,她每月从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领取生育津贴3100元,共领取5个月。后夏女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的差额。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已经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因此,合肥某学校应当补足夏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合肥法院审理,均支持了夏女士的请求。
法官提醒称,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替代性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少缴、漏缴、欠缴生育保险导致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此时应由用人单位及时补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缩水,是对妇女权益保障的体现,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