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午餐时间离开公司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其所在单位认为午餐时间回家属于擅离工作岗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近日,六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安徽某环保建材公司赔偿员工近亲属工亡待遇99万余元。
公司:已提供免费午餐 员工属上班期离岗
张某生前在安徽某环保建材公司从事辅助性工作。2022年5月3日中午,张某从公司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张某亲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为工亡。
2023年6月,当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伤害死亡为工伤,其近亲属依法应当享受工亡待遇。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属上班时间,张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离岗外出,不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判令公司无需赔偿。
法院:用餐时间属于下班休息时间
一审认为,张某在公司午餐后的休息期间内回家,是其人身自由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受用人单位相关制度的约束。张某下班途中遭遇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依法认定为工伤,该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亲属支付工亡待遇共计99万余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单位安排员工免费用餐目的是因为生产需要,中午员工不能再回家。
六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就餐是员工的正常生活需求,用餐时间属于下班休息时间,并不能因为用工单位提供就餐就认为属于上班时间。对于就餐及休息安排,劳动者自身有决定权。本案中,张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事发下班时间回家途中,符合工伤认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条件。
(方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