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名八旬老人骑车被撞,向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保险公司则认为,八旬老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赔偿误工费。
2023年2月27日早晨,程某驾驶轿车在某路段超速行驶时,与张大爷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大爷受伤。该事故经认定,程某承担主要责任,张大爷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张大爷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大爷一纸诉状将程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其中误工费3万余元。
保险公司答辩时提出异议,认为张大爷已年满80周岁,早已丧失劳动能力,认为其误工费主张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就张大爷关于误工费的诉请,有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的证明以及营业执照,能够反映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张大爷仍然从事力所能及的农业生产劳动且经营自己的百货商店,退一步讲,即便其未提供百货商店日常收入情况,但综合考量张大爷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年龄以及农村地区劳作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其从事劳务的能力相较于一般成年劳动力确有降低,法院酌情支持相应误工费1.4万余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赔偿张大爷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向淮南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少承担1.4万余元误工费。
近日,淮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称,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务工时间及收入状况,不能单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也不受年龄的限制。结合本案,即便张大爷年迈,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相对应的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导致收入减少,就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