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建立新型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11月22日下午,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为了规范标准的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办法》规定,应当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建立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事项,并规定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情形的听证程序。
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为了保障标准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办法》明确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社会团体和企业向社会承诺其公开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企业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并对公开的内容和要求予以明确。
《办法》引导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渠道,明确规定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当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作为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省,为了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建立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支持企业建立推进科技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标准制定和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
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鼓励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建立企业、科研机构、产业上下游企业标准合作机制。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化水平。
推动实施融资增信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推动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等区域标准化联动发展,推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