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电动三轮车伤人“连累”生产商,法院:因被鉴定为机动车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4-12-25 18:31:38

驾驶人骑电动三轮车撞伤他人,为何电动三轮车的生产厂家最终被判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近日,芜湖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电动三轮车侵权责任纠纷案,除驾驶人外,车辆生产商也被判令担责。

电动三轮车肇事 经鉴定为机动车

2023年6月,桂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沿繁昌区繁阳镇行驶至某村委会附近时,与经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凤某发生碰撞,造成凤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桂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繁昌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委托司法鉴定,认定为机动车类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交管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桂某驾驶机动车通行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能停车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无事故责任。

凤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不幸于2024年2月离世。

后凤某家人提起诉讼,要求桂某承担各项损失,并认为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轮车厂家被判担责20%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才能驾驶。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相对较小,技术难度低,不需要办理驾驶证。桂某购买的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未履行警示说明义务,并将其作为非机动车面向社会销售,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与本案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综合考量各侵权人侵权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酌定桂某与厂家分别承担承担80%和20%赔偿责任。

该案宣判后,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近年来,电动三轮车因其便捷性、实用性的特点而赢得众多消费者的青睐。在选购时,消费者要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三轮车,并按照规定进行上牌登记。驾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电动三轮车还需要驾驶人考取相应的驾驶证,购买交强险方能上道路行驶。生产商应当提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生产合法合规的产品,同时对车辆类型、使用性能和行驶条件等进行明确的警示说明,否则因产品缺陷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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