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车辆“溜车”致司机受伤 保险能否赔偿?法院:不属于“第三者” 不应理赔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5-02-26 15:50:42

司机停车后,货车发生溜车,结果已经在车下的自己因此受了伤,这样的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近日,天长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货车溜坡伤了司机

司机张某将其驾驶的位于李某名下的厢式货车停放于天长市某超市门前,之后他便下车拜访客户,看客户是否需要补货。然而,就在这时该货车发生溜坡,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电线杆倒塌,位于车辆左侧的张某被砸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因该事故造成七级伤残。

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涉案货车所有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问题,张某与李某、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他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张某停放车辆时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车辆溜坡,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且张某也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中的“第三者”,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不属于“第三者” 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天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张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义务,理应对操控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但其疏忽大意未能规避风险,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其驾驶人的身份并不因物理的位置变化发生转换,仍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称,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认定为“第三者”,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实习生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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