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新车出现故障 维修多次仍未解决 法院判退车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5-05-13 14:51:16

合肥一男子花50多万购买了一辆全新的进口轿跑,然而,9天之后他却发现挂不上倒挡,送到4S店维修多次,该故障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新车挂不上倒挡 维修多次未解决

2022年12月,李先生与合肥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了进口豪华品牌轿跑车一辆,车辆价格为54万余元。

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车款,该公司向李先生交付了车辆。然而,让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新车仅开了9天,变速箱就出现无法挂入倒车档的故障。当月17日,李先生第一次将车送进4S店维修,经检查是变速箱故障后,维修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理。

之后,在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5月期间,该车辆多次出现同样故障,4S店进行了多次维修,并更换了多个配件。

2023年8月25日,车辆又出现同样故障, 李先生将车送至该公司进行第五次维修,售后维修后表示可以更换变速箱总成,但在沟通中也表示,更换变速箱总成后也无法确保该故障不再出现。

李先生不同意该方案,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遭到商家拒绝。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同一质量问题维修超4次 法院判退车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是家庭使用,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销售者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包括“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该案中,李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后不足十日即出现变速箱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未能消除故障,已经满足以上规定的“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的退换情形。销售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的标的物实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状况,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能够通过修理的方式向李先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于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李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先生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相应购车款应在扣除车辆的使用补偿费后予以退还。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合肥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李先生退还购车款51万余元。

4S店上诉认为仅修两次 被二审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该公司认为,“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维修超过4次”的规定针对的情形是,维修时已经找到具体故障原因并解决,但是过一段时间后,之前维修部件又出现质量问题,反复4次,而本案中,车辆未找到具体故障原因,因此不应适用此规定,应该适用的是“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这一法条,“本案中累计修理时间未超过30日”。

另外,该公司认为,公司对该车“无法挂入倒挡”这一质量问题累计仅修理两次,一审法院错误地将与车主交涉、系统升级、复位相关数值均算作对同一质量问题的修理并计次数,不符合常理。

该公司认为,案涉车辆不符合退车条件。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软件编程”“复位数值”等均是为解决无法挂入倒挡的故障问题采取的维修措施,该公司主张仅进行了两次维修,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采取维修措施后,同一故障仍然出现,可见未能发现具体故障原因并解决,且本案所涉“同一质量问题”应视为针对变速箱这一主要零部件,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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