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化名)将蚌埠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服务费。该案中吴女士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代写论文成为焦点。近日,蚌埠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服务费被拖欠 女子起诉要求支付
2023年8月,吴女士通过与蚌埠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在BOSS直聘上发布的工作信息认识,并于当天通过微信加为好友。
2024年3月,刘某某通过微信发信息给吴女士:“这个接吗,12000字毕业论文”“3600元”,并把订单表发送给吴女士。吴女士回复:“好”。
10天后,吴女士将论文发送给刘某某。之后吴女士催要论文费用。刘某某回复:“需要根据你的文章的质量有没有通过来结算”。刘某某一直未付款。
刘某某还通过微信发信息给吴女士:“教育类的毕业论文可以写嘛”。吴女士回复:“可以”。刘某某同样把订单表发送给吴女士,约定价格3000元。吴女士按刘某某要求先提供了论文大纲,之后因刘某某发信息给吴女士,吴女士未及时回信息,将该任务取消。后双方发生了纠纷。
吴女士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法院,要求网络公司偿还服务欠款,承担违约金利息等。
代写论文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公司要求吴女士提供代写学生的论文工作内容,吴女士明知该工作内容,还去接受该工作,吴女士、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规范性、严肃性,故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吴女士提供的劳动成果也不受法律保护。故吴女士主张网络公司给付案涉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吴女士上诉认为,她与网络公司约定的辅导服务内容仅为作业、考试、论文等辅导,并未涉及代写论文等违规行为,一审法院仅凭网络公司的单方面情绪化口头陈述,就认定其接受违规工作内容,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蚌埠中院二审认为,结合吴女士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教育类的毕业论文可以写嘛”“是的,论文全文,爆肝吐血”“就是这个论文你的写作想法可以大概描述下”等内容可以看出,刘某某为牟取利益找他人代写论文,吴女士接受刘某某委托为论文提供大纲及写作帮助。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交易事项是论文代写服务具有高度盖然性。学术研究必须遵守学术道德,秉持科学精神,应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吴女士与网络公司的交易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及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学术秩序,助长了投机取巧等不良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吴女士诉请的服务费、违约金及损失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蚌埠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广罗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