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一男子刘某(化名)与朋友在一鱼塘钓鱼,不慎将鱼线甩到高压线上,导致其被电受伤。事发后,刘某将用电的铜陵某公司以及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铜陵铜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24年6月,刘某与朋友一起到铜陵某公司附近的水塘钓鱼,刘某在钓鱼中将鱼线甩到高压线上,致其被高压电击伤。刘某全身多处烧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刘某认为,铜陵某公司于事发后在水塘边竖立警示牌,故对鱼塘负有管理义务,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竖立警示标识及护栏,也没有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他人进入危险区域垂钓,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路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应当对线路及线路所在区域的日常看护进行负责,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铜陵某公司辩称,案发地池塘不是其经营、管理,公司在该处供电线路下设置“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牌,尽到了合理警示义务。
供电公司辩称,《供电合同》约定高压线路产权属于铜陵某公司所有,铜陵某公司是线路的经营者,且案涉线路符合安全规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铜陵某公司认可其是高压线的经营者,铜陵某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对刘某的受伤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刘某下雨天在高压线下的水塘钓鱼,应当预见到危险性,对其受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铜陵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醒称,高压输电线路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高度危险物,公众对其危险性具有普遍认知。钓鱼爱好者在选择垂钓地点时,务必仔细观察周边环境,对附近设置的警示标志要高度关注,远离高压线。同时,高压线的经营者也应加强对高压线路的管理和维护,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浩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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