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期兼职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休学,能否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庐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在校大学生朱某(化名)利用暑假期间勤工俭学。2024年7月7日下班途中,朱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朱某眼部受伤、骨盆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19天。黄某驾驶的轿车实际所有人是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3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朱某于2024年9月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
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5.8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朱某提出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异议,认为朱某是在校大学生,无固定收入,且未达伤残标准,不应支持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损失应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及有无收入作为评判标准,与受害者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无关。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情况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虽然朱某是在校大学生,但根据其提交的某单位证明及用工考勤表,足以证实其暑期务工的事实。结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误工期鉴定结论和暑假通常为2个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朱某误工费6000元。
法院认为,朱某虽未达伤残等级,但因多处骨折和损伤导致其休学一年,对其学业和未来就业都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上的痛苦客观存在。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近日,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随着灵活就业的普及,兼职收入也应被认可为合法的误工损失来源,这既顺应了劳动形态多样化的新趋势,也保障了青年群体的劳动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与伤残等级相挂钩,但并非“有伤残才有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伤情、康复周期、对生活的影响等多重因素。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马翔宇 通讯员 蒋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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