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车主驾驶汽车无视限速标志与骑滑板车的小孩相撞,致小孩十级伤残。双方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明确判决。详情如下——
——基本案情——
小黄家住某小区,该小区限速标志为5km/h。2024年4月14日,蔡某驾车以21km/h的速度在小区内行驶。车辆驶至某人车混行道路,与从人行道使用滑板车进入该道路的行人小黄(8岁)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小黄受伤及滑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黄、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蔡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人员朱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小黄紧急送医治疗。经鉴定,小黄的损伤构成重度颅脑损伤,目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人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黄父母遂将蔡某、保险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在业主手册中载明“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但小区实际为人车混行,案涉车辆已录入识别系统、无需登记即可进入,此管理方式不违反规定。
此外,物业已在小区内设置限速及注意行人等警示标志,事发前在业主群发布安全提醒,事发后及时拨打120并告知家长。
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和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内警示告示牌
综合各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酌定蔡某承担60%的责任,小黄自行承担40%的责任。
经认定,此次事故造成小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2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8万元,剩余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3.4万余元。
综上,扣除保险公司及蔡某已垫付的4.3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赔偿小黄各项经济损失28.9万余元,驳回小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从安全风险的排查、警示标志的设置,到与业主的沟通、应急事故的处置,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中。
家长作为孩子监护人,应履行好监管职责,增强孩子安全意识,让孩子远离危险区域。
(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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