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尚某等人系某小区业主。自2016年起单元门厅出现装饰面瓷砖脱落情况,物业公司安排维修后,部分区域仍未修复。尚某等人要求物业公司完成全部维修,物业公司以已过质保期、其无责任为由拒绝维修,尚某等人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尚某等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包括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部位负有维护、修缮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尚某等人诉请物业公司维修的对象系案涉楼栋单元门厅损坏的瓷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属于物业公司维护、修缮和管理范围。故判决物业公司将损坏区域维修完毕。
【典型意义】 在城市居民小区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构成物业服务关系的核心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管理人,其首要义务是对物业进行维护管理,为业主提供全方位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负有日常维护管理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当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范围内的共用部位损坏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维修责任主体。(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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