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用?合肥出台新规4月施行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6-03-12 18:38:37

3月12日,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印发,自4月1日起施行。

所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根据《规定》,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或者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未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和储藏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对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代为交存,并在房屋交付前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购买外墙、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险。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年度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鼓励对工程预算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造价报告。工程结算审定金额超出工程预算金额20%或者1万元的,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表决同意后方可列支。

在维修资金监管方面,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新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承继履行小区未完结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组织实施职责;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履行。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给予答复处理,也可以向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业主通过信访等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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