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森林生态环境,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徽省林业局近日公布《关于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认购林业碳汇工作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来,在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或可通过认购林业碳票履行赔偿责任。
安徽商报记者从省林业局了解到,2025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安徽省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探索通过购买林业碳票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细化落实该政策要求,破解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传统“补植复绿”修复难落地、生态损害赔偿路径单一等问题,构建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亟需出台配套工作意见,统一规范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适用林业碳汇认购修复的工作流程与实施标准。
《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明确,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火、失火、盗伐、滥伐、故意毁坏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造成森林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破坏的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难以进行原地或者异地“补植复绿”等传统生态修复机制的情形,引导违法行为人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并赔偿森林资源调节气候、固碳增汇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检察院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有相应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并赔偿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载明,作为其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予以考虑。
《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提出,违法行为人破坏森林资源,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参考依据。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中,违法行为人自愿认购省级林业碳票的,认购金额应当与修复或赔偿金额相等,碳票交易单价由交易双方参考全国碳市场近期交易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根据《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认购后的省级林业碳票所对应的碳减排量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碳票出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承诺,所获得的碳票资金扣除成本费用后继续用于营造林建设等改善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
(安徽商报记者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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