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一日三场酒引发意外身亡 庐江法院:未饮酒同伴也要担责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6-06-08 15:14:30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本是联络情谊,但若席间饮酒失度引发醉酒意外死亡悲剧,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庐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事发当天,方某与王某一起吃了中餐和晚餐,两餐均饮酒,并约定好当晚方某前往王某处住宿。

晚餐后,王某独自返回住处,方某则在附近麻将馆与张某、李某等人打麻将至深夜,随后三人一起吃夜宵,方某与张某再次饮酒,李某未饮酒。凌晨2时左右,三人各自离开,醉酒后的方某独自返回王某住处。凌晨5时许,方某被他人发现倒在王某住处门外,头部重伤,枕骨、胸椎骨折,经抢救不治身亡。

方某的亲属将王某、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庐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名被告是否对方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负饮酒主要风险,但共同饮酒者相互负有提醒、劝阻、护送、救助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需承担过错责任。

王某作为当日饮酒参与者及约定同住人,在方某连续饮酒、深夜未归时未加关注与提醒,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某与方某夜宵共同饮酒,明知方某醉酒却未有效劝阻,也未护送其安全返回或通知家属,放任风险发生,过错较为明显;李某虽未饮酒,但作为共同参与者,明知方某大量饮酒处于危险状态,未履行必要协助照顾义务,亦存在轻微过错;方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续饮酒且未自我管控,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较大过错。

最终,庐江法院依法判决,方某自行承担85%责任;王某承担4%赔偿责任;张某承担7.5%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5%赔偿责任。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责任划分。

法官提醒称,本案中法院并未以是否在餐中饮酒来简单区分责任,而是以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合理照料义务为核心认定标准,既强调了成年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负主要责任,也明确了同饮者在特定情形下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同饮者履行文明饮酒、安全照看的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未饮酒者仍可能因存在过错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下情形,共同饮酒者极易被认定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恶意灌酒;二是明知对方身体不适、不宜饮酒仍劝饮;三是醉酒者失去自理能力时,未安全护送或及时送医;四是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许巧云 吴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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