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有一家“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经营已有20多年,近日却因工商登记及店招上使用“桥头”二字,被诉至法院。起诉它的是知名火锅品牌“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头桥头火锅公司)。4月17日记者从芜湖市经开区法院获悉,经过一审、二审,原告均败诉。
重庆桥头火锅公司认为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未经其授权,在商业经营中使用了原告拥有的商标“桥头”二字,侵犯了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更改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并公开登报消除影响。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经营者陈某的父母自1996年起就在长江路红旗区域的二号桥桥头摆流动摊点,当时用的是城市管理队发放的“红旗桥头摊点003号”招牌,后于2020年迁移,现经营地址仍位于红旗桥头附近,并由陈某登记注册字号“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并于2021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红旗桥头”图文商标,该商标由陈某母亲头像与“红旗桥头”共同组成。
重庆桥头火锅公司享有的“橋頭”商标,为繁体字,具体使用在火锅店经营中,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使用的“桥头”系简体字,具体经营范围为小餐饮服务,结合大众点评的网友评论,未出现与原告桥头火锅混淆的言论,足以表明被告在店招上使用“桥头”文字主要目的是客观描述并指示其原经营地理位置,让迁移后的店铺能够被老顾客继续识别,此处“桥头”二字的使用已经演化为具有识别属性的指示性标识。
被告主观上也不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使用“桥头”具有历史缘由,属于正当使用。此外被告经营的炒面、炒面皮等小吃,店招上也以显著方式标注了“炒饭、炒面皮、粉丝”,“桥头”系卡通字体,与原告商标区别较大。消费者不会因为“桥头”文字与原告经营的连锁火锅餐饮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