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被罚30万元 合肥市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3-04-25 13:22:03

日前,合肥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合肥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涉及侵犯科技发明专利、侵犯商业秘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等。

跨国制售假冒计生用品

2022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破获“11.26”跨国制售假冒品牌计生用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5处,查获假冒计生用品42.8万余个,假冒计生用品商标标识、铝膜等包材60万余件、说明书7包、覆膜机1台。经查,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奇、刘某、黄某珍等11人分别在合肥、阜阳、保定、义乌等地设立制假窝点进行包材制作、半成品加工,后在肥东某公司内组装生产,再经乌鲁木齐销往哈萨克斯坦等地。该团伙先后生产销售假冒计生用品2000余万件,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2023年2月,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花、刘某奇、黄某珍等人分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至65万元不等。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合理

2020年,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空中成像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时发现,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光学成像领域的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安徽某科技公司立即组织专家从技术性、可专利性等多个维度对专利稳定性进行分析,确认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合理,阻碍了该行业发明创造,限制了该领域技术进步,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2021年4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无效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2022年5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无效决定。上海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2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至此,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侵犯商业秘密被罚30万元

被告人陆某于2010年4月入职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某公司),从事频谱仪技术研发工作,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工作期间,陆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贝了频谱仪技术资料。2015年5月,陆某从安徽某公司辞职,后将其窃取的频谱仪技术以53.77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建某科技公司。福建某科技公司利用获取的频谱仪技术,生产了频谱仪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经鉴定,安徽某公司所主张的射频板电路版图的布线连接及频谱仪软件射频控制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属于安徽某公司的商业秘密。2022年7月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4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陆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徽某公司频谱仪技术相关活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

2022年3月10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合肥市新站区某图书工作室经营的淘宝网某音像店铺销售存储有音乐、歌曲等视听作品的U盘,没有相关作品授权发行说明和合法来源,执法人员依法查扣涉案U盘28种计91个。经调查,U盘中音乐、歌曲等作品是当事人从其它网店购买后通过电脑复制所得,无相关作品的复制发行授权。当事人共复制侵权U盘28种401个,其中已售出侵权U盘310个,未售出侵权U盘91个,涉案金额近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17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U盘91个、没收违法所1.04万元、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

2022年5月23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蜀山区樊洼路某门店检查,对其销售“冈优927”水稻杂交种子进行抽样。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涉案的“冈优927”水稻杂交种在安徽省未经审定。自2021年10月,当事人共计包装销售涉案“冈优927”水稻杂交种40袋,每袋常年销售价格14元,涉案货值金额560元,违法所得5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行为,2022年9月13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种子1袋、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冒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022年9月23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安徽某生物公司(下称生物公司)生产的“霍山米斛冻干粉(固体饮料)”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调查,生物公司并未取得“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核准使用证明,不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生物公司擅自在其“霍山米斛冻干粉(固体饮料)”产品上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生物公司停止生产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125盒、罚款人民币1.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晓然 实习生 陈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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