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野生兰花 花店老板获刑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3-06-05 17:07:15

6月5日,安徽省高院公布了,2022年度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长江水域采砂 29人获刑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1月,彭某民等人为谋取暴利,形成了以彭某民为首要分子,陆某民、孙某华等人为重要固定成员,刘某军、赵某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非法开采江砂170048吨,涉案金额4602996元,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50913立方米,对河床的稳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及江岸堤坝安全,影响长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态安全。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彭某民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河道禁采区范围内擅自采矿,均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彭某民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10万余元,判令彭某民等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分别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215714元、惩罚性赔偿5215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盗采江砂不仅破坏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影响长江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本案中,法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用足用好罚金刑,增强刑事制裁力度。同时,在判令彭某民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之外,结合具体案情,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数额。

非法买卖穿山甲甲片数吨

男子被判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14万

2020年4月至11月,王某洲非法购买穿山甲甲片7.95吨,价值4014万余元,后通过物流、货运等方式运回亳州,卖给卢某涛、孙某民、许某唤等人,张某按照王某洲的安排负责接收物流、支付货款和送货。未及售出的穿山甲甲片,李某青、王某民按照王某洲的安排,储存于各自家中。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洲等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洲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5万元;判令王某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14万余元,其他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并登报道歉。

典型意义: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保护森林、堤坝,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盗猎屡禁不止,穿山甲数量锐减,野外穿山甲种群更是极为少见,几乎成为濒临灭绝的物种。穿山甲鳞片虽具有一定的药用功效,但它并非必需、唯一、不可替代的中药材,在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包括穿山甲在内的4个品种未被继续收载进“药材和饮片”。本案中,王某洲等人虽未直接施行猎杀行为,但其收购、销售、运输等行为推动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度,加快了物种灭绝速度,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本案中,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传递了司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坚定决心,同时教育引导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摒弃购买、使用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收购野生兰花 花店老板获刑

2022年3月,梅某宝数次到休宁县城北农贸市场收购野生兰花,后分别放置于其经营的两个花店出售。4月1日,林业调查人员从其店铺查获22盆野生兰花。经鉴定,案涉22盆兰花均为野生春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休宁县法院一审认为,梅某宝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梅某宝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植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植物多样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兰花属天然生长的兰科植物,在2021年公布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属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现身说法倡导野生春兰保护,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对警示引导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案件宣判后,休宁县法院联合检察、林业部门,将案涉22盆野生兰花移植至齐云山国家公园,确保其在适宜的环境下生长。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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