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偷卖家中“金菩萨” 庐江法院:买卖无效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3-06-15 16:48:46

常能听到“熊孩子”偷拿家长手机给游戏充值或是高额“打赏”主播的事情,这不,又有“熊孩子”闯祸了,庐江一孩子偷卖了家中的金子。近日,法院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13岁孩子偷卖家中金子

去年12月的某天,张先生无意中发现平时放在家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不见了。本以为遭了贼,谁知经过一番询问才得知,原来是被自己的孩子小军偷偷拿去卖给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某商场的一家金店了,一同被卖的还有一个“金菩萨”吊坠。

在张先生看来,金店明显是在欺负小孩不懂事,况且自己孩子今年才13岁,是还在上学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其出售黄金首饰的行为本来就是无效的。

得知实情的张先生多次与金店联系,但双方一直未能协商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张先生于今年5月4日,一纸诉状将该金店告至庐江法院。

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军出卖涉案黄金首饰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且该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而金店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回收黄金首饰,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故该买卖行为无效。

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应当将涉案黄金吊坠及黄金项链予以返还,但因黄金吊坠、项链已被不同程度地熔炼,无法复原,丧失其本来的装饰功能,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故判令被告应当按照起诉之日时的金价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根据中国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数据,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4日的现货黄金交易价为每克452.73元。经计算,涉案黄金折价款合计5500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4700余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折价款800余元。

法官提醒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原告在相近时间内多次售卖金器,本案裁判认定该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应当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官在判决中也提醒到,希望被告通过参加本案诉讼,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贵金属回收业务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情发生,诚信经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同时,也希望原告家长通过本案,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涂雅丽 张震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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