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整车乘客的安全,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殴打驾驶员,甚至翻到驾驶室拉扯驾驶员,最终姚某某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繁昌区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3年1月12日,姚某某在芜湖市繁昌区某小区门口的公交车站乘坐徐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准备带其母亲去医院看病。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姚某某因停车问题与徐某某发生口角,不仅用手打徐某某胸口,后又用脚朝其身上踹,甚至翻进驾驶室对其进行拉扯,驾驶员徐某某被迫紧急停车并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姚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法院判决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刑法》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