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养了一只禁养犬种,结果跟别的宠物犬“打架”还咬伤了犬主人,又拒绝承认“肇事犬”是自己所养。8月2日记者从芜湖鸠江区法院获悉,近日鸠江区法院速裁团队就审理了一起烈性犬伤人的案件。
2023年2月24日,原告在芜湖市鸠江区某小区牵着狗绳遛狗(银狐犬),遇到被告牵着狗绳遛狗(比特犬)。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被告牵的比特犬突然冲向原告牵的银狐犬,咬住银狐犬的脖子处。直至双方拖拽着两只狗离开监控区域时,比特犬仍未松口。在双方将狗分开后,被告先行离开现场。随后原告发现自己右手被比特犬咬伤,且被告一直未返回便报警处理。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找到被告,此时被告却否认比特犬是其饲养的,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根据《芜湖市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只名录》所列举的禁养犬种,本案案涉比特犬属于禁养犬种,但被告辩称比特犬并非其饲养的,而是流浪狗,且比特犬的咬伤应是比较严重的,而并非像原告的伤口呈点状。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于2023年2月23日、24日均在小区内遛比特犬,犬只管理中心于事发当日从被告家中搜查出比特犬并没收,可见被告系案涉比特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再根据事发当日监控视频显示,原告用手拉住银狐犬脖颈处的狗绳试图分开两只狗,被告用脚踢踹比特犬后,比特犬短暂松口再次咬住银狐犬的背部,结合事发当日原告的门诊病历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高度证实原告手部的伤口系案涉比特犬咬伤或用牙齿擦伤的事实,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55元。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被告亦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履行了自己的赔付义务。(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 实习生 张定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