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8月3日公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等湿地保护情况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林长制、河湖长制等考核内容。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省林业局了解到,《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6年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全国湿地保护立法贡献了安徽经验。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直接上位法依据。为更好适应湿地保护新情况新形势和新要求,省林业局组织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实施后,《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将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此外,实施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等湿地保护情况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林长制、河湖长制等考核内容。
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分级管理。在此基础上,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估,制定减缓湿地影响措施。(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