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西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为非法获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来注册账号充当“网络水军”、帮他人“跑分”转账等,最终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及从网上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制作网站进行出售,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韩某璇、韩某颖从汤某某网站购买近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抖音等平台账号,充当“网络水军”帮别人点赞,并出售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共非法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从汤某某网站及韩某璇、韩某颖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近4万条,以认证支付宝账号在“跑分”平台帮助别人转账,以及实名认证抖音账号给自己直播账号点赞,非法获利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任某某、韩某璇、韩某颖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韩某璇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韩某颖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另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称,非法获取行踪、通信、征信、财产、健康生理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均超过五千条,非法获利也均超过五千元,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行业“内鬼”的惩治力度,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此条规定内容,足以彰显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吕锡宝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