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而超市却认为是对方鞋底较滑,意外系其本人自身原因所致。9月5日记者从安徽无为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判决超市担责70%,女子承担30%责任。
去年2022年8月中旬,无为居民王女士前往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在经过店内一斜坡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超市员工送往医院检查,诊断为骶椎骨折。期间,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出院后,王女士就赔偿事宜与超市协商未果,近日起诉至无为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超市对店内斜坡路面未设置防滑措施和提醒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超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涉超市应诉称,事故发生时斜坡并无油渍和水迹,而王女士当天所穿的运动鞋鞋底较滑,意外伤害系其本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市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提供购物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案涉超市的店内斜坡在事发时未设置任何防滑措施,且一侧无扶手,亦未张贴警示标语,不利于行动不便者通行,如遇雨雪天气,水渍随着人群过往残留在斜坡,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案涉超市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在公共场所购物时亦负有观察环境、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虽及时报警,但未能保留事故发生时所穿的运动鞋,导致无法查明该运动鞋与事故的关联性,故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情实际,判定被告超市承担70%的侵权责任、原告王女士承担30%责任,并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商场、超市等经营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和优质的服务。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老人、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在公共场所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