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安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3-09-20 14:41:53

9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个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草案从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首位产业”定位和全力打造创新生态、“智造”生态等“七个生态”要求,对依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行了多项探索创新。

安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天培在关于《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中透露,汽车产业已成为我省优势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培育招引了奇瑞、蔚来、大众(安徽)、合肥比亚迪、江淮、合肥长安、汉马等 7 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整车企业,全省主要动力电池企业20家、电机企业10家、电控企业8家,2023年1~8月份,新能源汽车产量51.5万辆,占全国的 9.5%。

“目前,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尚处于加快培育期,零部件产业规模小、核心竞争力弱,一些产品及技术标准尚未定型,后市场尚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需要,产业集聚能力尚需进一步增强。”他表示,制定《条例》,是我省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率先立法、先行示范的积极实践和有益探索。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创新引领,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生态,更大力度服务和保障新能源汽车企业先行先试、创新创造、锻长补短,更好巩固扩大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优势。同时,推动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发展,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便捷高效配置,有利于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首位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条例(草案)》明确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总体要求和推进机制。规定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创新引领、以强促大,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坚持产业协同、开放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需要,按照“主体集中、区域集聚”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全力打造创新生态、“智造”生态、服务生态、人才生态、文化生态、资本生态和开放生态,营造“首位产业”良好氛围。

鼓励新技术路线发展,统筹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草案)》强化科技创新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开放型汽车生态实验室等方式,联合开展新能源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条例(草案)》突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前瞻引领。鼓励动态竞争,规定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鼓励新技术路线发展,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统筹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在具备条件的非化工园区开展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试点。

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条例(草案)》提出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智造生态。明确“主体集中、区域集聚”的产业发展导向,有序引导和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秩序,引导各地差异化协同发展,构建“双核联动、多点支撑”的发展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产业集群空间布局,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明确产业布局、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化发展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资助。

城市公交、国企用车等领域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条例(草案)》明确要深化新能源汽车场景应用和要素保障。其中,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鼓励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环卫、国企用车等领域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动在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路线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提出对智能网联汽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特定场景示范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与城际智能交通、异构多模式通信网络融合等综合示范。

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争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建立面向用户的基于危险场景和特殊气象环境的智能汽车测评体系,引导智能汽车技术进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参考。

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支持全国的智能网联汽车来皖测试。

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支持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城市公交、环卫作业、养护作业以及高速公路等领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和应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按照从低风险等级到高风险等级道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测试、从低技术等级到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系统的原则,对智能网联汽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

《条例(草案)》提出完善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鼓励综合能源服务站建设,统筹规划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

优化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公路沿线、郊区乡镇、老旧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以及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整车企业牵头制定行业性充换电标准,形成行业标杆作用和示范带动效应。

省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接入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鼓励自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根据氢燃料供给、消费需求等合理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提升安全运行水平。鼓励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一批集油、气、氢、电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具备条件的非化工园区可以开展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试点。

在统筹规划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促进智能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同时,结合新能源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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