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记者从定远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对一长期把控基层政权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好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12名团伙成员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王某好指使或伙同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辉等12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炉桥镇严涧村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恶势力惯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团伙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共聚众斗殴作案3起,寻衅滋事作案5起,涉及被害人10余名,逐步形成以王某好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某好在团伙中具有组织力、影响力、号召力,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辉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李某周、王某伟等9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
法院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农村基层政治生态,致使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基层群众中的形象。在被告人王某好等13人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王某好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王某好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所犯的罪行处罚;其余12名被告人应当分别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吴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