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内一待售新车停在车位内,被他人驾驶的小轿车撞了个正着。即使修好,车辆贬值也已成必然,那么,新车的贬值损失赔不赔,怎么赔呢?近日,宣城市中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待售车被撞4S店打官司维权
2022年12月19日,吴某驾驶一小型汽车驶离车位时,与某4S店停在车位未动的商品车发生碰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
案涉汽车车主为马某,且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了2000元。因某4S店与吴某等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4S店一纸诉状将吴某、马某及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等。
4S店申请对涉案商品车维修费用等进行鉴定,后经认定该车贬值损失、维修费、鉴定费等合计10300元。
贬损费为直接损失 保险公司应赔
该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车的贬值损失问题。
4S店认为三被告应当赔付车辆的贬值损失。吴某辩称其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即使赔付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宣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受损车辆是待销售的新车,其价值在于作为商品进行销售并由此获利,不同于一般作为交通工具行驶的车辆。遭受毁损之后其价值必然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辩称的间接损失,据此,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扣掉已赔付的2000元后,尚应赔付8300元。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某4S店各项损失合计8300元。
一审宣判之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商品车制造日期为2021年12月,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事故发生时车辆未上牌,前保险杠处尚有拖车钩未取下,能够证实案涉车辆受损时系待售全新商品车,保险公司认为车胎有磨损及轮毂处的锈迹,并不能推翻案涉车辆为待售新车的事实。作为待售新车,即使修复也必然对其出售价格有所影响,此时的受损车辆作为被侵权人的动产,其交易价值贬值损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卫青 李雯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