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肥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养犬咬伤人的案件,庭审中,被告辩称所饲养的狗用绳子拴着,可以减轻其责任。肥西县法院作出了判决。
丁某将其饲养的狗用绳子拴于肥西县某工业园区大门处,但未办理养犬证。今年5月,原告汪某到大门附近捡拾物品时被狗咬伤,后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支出注射费用3421元。因与丁某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请求丁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被告丁某在庭审中称,原告汪某系故意进入其养狗范围内,而且其狗是拴了绳子的,因此,主张其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某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证,将狗拴在园区大门处,未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或作必要的提醒,未举证证明原告汪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拴了狗绳不能成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丁某主张原告承担一半责任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作出判决,丁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汪某请求被告丁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3421元,予以支持。
(聂新春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