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分等级 D级6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3-11-10 15:11:43

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打分,逐步杜绝弄虚作假等恶性行为。11月10日,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制发的《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对评分最低的D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全面放开,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速,数量激增,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存在能力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责任意识缺乏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贾良清介绍,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在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多数机构为近3年内成立或为“半路转型”,起步晚、投入少、规模小,数据审核不严、出具的检测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少数机构采取恶意低价扰乱市场秩序,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贾良清表示,部分监测机构主体责任缺失、出具的监测报告不能有效溯源,缺乏全过程质量管理,数据经不起推敲,弄虚作假行为花样繁多。

为提高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赴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学习取经,并广泛征集意见,制发了《办法》。根据《办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自愿参评。机构环境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A级(优)、B级(良)、C级(中)、D级(差)四个等级,其中D级为<60分。  

监测机构若有这些行为,如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存在规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严重失信情形,均直接评定为D级。

根据《办法》,对评分A级的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评分B级的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评分C级的机构,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评分D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对于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今年6月份,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已签订《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备忘录》,贾良清介绍,我们省在《办法》制定过程中,考虑了长三角一体化的因素,把参与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列入加分项,鼓励机构积极参与。目前,我们已初步实现社会监测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长三角互通共享。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汪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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