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叔侄二人抢劫致他人身亡后抛尸,20年后他们在阜阳中院接受法律的审判。近日,阜阳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韦某死缓,判处韦某侄子韦某敬无期徒刑。
韦某于1968年出生,阜阳临泉人,其侄子韦某敬1980年出生。两人因涉嫌抢劫罪多年逃亡在外,一直到2022年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韦某与被害人张娟(化名)相识。2003年6月,韦某到合肥准备开电脑店,在合肥科技馆后一居民楼二楼租房居住。
期间,张娟带一女子到韦某租房处提供卖淫服务,因张娟在门外多次催促,韦某不满,欲报复张娟。2003年8月21日,韦某敬应韦某之邀从临泉县到合肥韦某出租屋处。
2003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韦某用其出租屋附近商店公用电话联系张娟到出租屋,后告诉韦某敬待张娟到达后要抢劫张娟报复。韦某敬默许。
张娟到达后,韦某控制张娟,和韦某敬二人对张娟实施抢劫。因张娟反抗,韦某用手掐张娟脖子致张娟身亡。
为掩盖罪行,二人将张娟尸体抛尸于临泉县阜临路南(现城南公园)大塘内。
据韦某供述,2003年8月初左右,张娟带一个女子到其合肥出租屋上门提供服务,其和这个女子进行交易的时候,张娟在门外拍门催其,周围邻居知道其在嫖娼,弄得其很没有面子,他和张娟因为这个事吵了一架,他心里就想报复张娟。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伙同韦某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韦某在抢劫共同犯罪过程中具体实施控制被害人、掐被害人脖子的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系主犯。韦某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近日,阜阳中院作出判决,韦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韦某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