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在“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汽车统筹合同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该案中,冯某驾驶货车与马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马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冯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100万元)。
马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本案中并非侵权人,其与冯某形成的统筹合同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也有别于《保险法》所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案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或法律规定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冯某应当向马某亲属承担除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称,汽车统筹合同并非《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公司的设立、运行、所受监督、理赔能力均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不同。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统筹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保险公司不同。车主应当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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