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4S店,隔壁餐馆失火蔓延至4S店,导致停放在店内的车辆烧毁,保险公司应赔偿吗?该车的保险公司认为属于免责情形。近日,淮南田家庵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轿车在4S店烧毁 保险公司拒赔
2022年11月11日,魏某为其雪佛兰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23年1月30日,魏某将轿车送往4S店保养。第三日凌晨,附近餐饮店厨房失火蔓延至4S店,致使魏某停放在店内的轿车以及车内的婴儿车、儿童安全座椅全部损毁。
事故发生后,资产评估造价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载明4S店的资产合计损失价值 559347元,其中包括了魏某的轿车124151.30元、婴儿车399元和儿童安全座椅1098元。
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赔偿车辆损失及个人随车物品损失被拒,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时,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在车辆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且相关条款已进行加粗,投保人签署了免责事项说明并填写了投保人声明,所以此次损失不予赔偿。
魏某则表示,确实知晓此事,但这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并没有与投保人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法院:不属维修保养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轿车发生损毁是因为附近餐馆失火,火势蔓延至4S店,导致轿车被烧毁,并非处于正在保养状态下所致。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中“维修、保养期间”作了扩大解释,不仅包括轿车被维修、保养时,还包括了轿车在维修、保养前后放置汽修厂时。争议免责条款应被理解为保险人仅对轿车在维修、保养状态下发生损毁或事故与该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负责赔偿,但本案轿车毁损的发生与维修、保养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应当免除责任的情形。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符合理赔的条件,保险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崔年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