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12月11日上午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对违法用地,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并从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三个方面,采取更为严厉的土地监督检查措施。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介绍,《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于今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近年来,我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印发《安徽省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实施千亿斤江淮粮仓建设行动,深入开展“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我省耕地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从近年来土地卫片执法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对我省督察反馈的问题来看,我省土地违法违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监管制度,坚决遏制各类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耕地保护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该《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我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对我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共计27条。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职责。
《条例》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技防应用。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分级划分网格,加大人防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前哨作用,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引导村(居)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从源头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省级土地督察制度
《条例》对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级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细化了省级土地督察的方式包括听取被督察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复制、提取有关资料,现场勘测、拍照、摄像,要求被督察对象作出说明等;规定了被督察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了土地督察权的行使方式,即对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黄发儒介绍,《条例》确立了我省省级土地督察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省积极探索和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效开展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形成对市县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现、促改机制,特别是进一步压实了市县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引导市县统筹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维护自然资源管理良好秩序,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省《条例》还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对耕地保护作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占补平衡”、耕地用途管制等制度。在此基础上,《条例》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动态监测机制、网格化监管制度、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进一步细化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把耕地保护网织的更密更牢。
《条例》总结以往的经验做法,从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三个方面,采取更为严厉的举措,严肃惩戒违法用地行为。《条例》规定,对于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督察机构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同时提请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效率,保障土地执法的“硬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建立土地执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和违法案件统计制度等。并强化监督执纪,规定四种情形(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郜征)